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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审结全县首例适用“司法+林业碳汇”认购案件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3日电(李冰琳)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森林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永泰法院与县林业局签署《关于推进绿色司法碳汇项目健康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后,首次在刑事案件中推行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案件。

  2021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独自携带割草工具、打火机前往嵩口镇某村山场荒田处锄草耙土,拟种植生姜,其将杂草集堆并用打火机点燃烧灰准备用作肥料,11时许,王某某用土皮、青杂草盖住燃烧的杂草堆防止跑火后回家。13时许,当王某某返回荒田,才发现其点燃的杂草堆跑火并蔓延到山场周围,随即马上扑火,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控制,引发森林火灾。

  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183.2亩,灌木林地面积3.1亩,林木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53383.81元。除此之外,被烧毁91.02亩林地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人民币129866.42元。其余已返青林地及林中林缘空地等合计95.28亩未予计算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野外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王某某失火烧毁183.2亩有林地及3.1亩灌木林地,其行为造成永泰县嵩口镇某村山场原有林地及植被遭受严重毁坏,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王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等情节,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赔偿被其失火烧毁林地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129866.42元,支付给永泰县林业局,用于生态修复;支付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的鉴定费用人民币8000元。

  本案判决前,法官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及永泰法院与县林业局签署的《关于推进绿色司法碳汇项目健康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向被告人普及碳汇知识、认购碳汇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重要意义,被告人自愿向林业局支付被其失火烧毁林地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129866.42元用于购买等值林业碳汇,以赔偿因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

  《合作备忘录》是涵盖建立联络协调制度、推广碳汇修复机制、推进联动快调工作及探索联袂服务模式等四大板块内容,以提升林业碳汇能力,推广林业碳汇交易,促进永泰生态保护、产业发展、百姓增收为目标,创新建立的“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推行认购碳汇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2020年,我国就提出在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为助力实现双碳目标,2022年9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市场化手段参与林业资源交易,从而产生额外的经济价值,包括森林经营性碳汇和造林碳汇两个方面。其中,森林经营性碳汇针对的是现有森林,通过森林经营手段促进林木生长,增加碳汇。造林碳汇项目由政府、部门、企业和林权主体合作开发,政府主要发挥牵头和引导作用,林草部门负责项目开发的组织工作,项目企业承担碳汇计量、核签、上市等工作,林权主体是收益的一方,有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施购买碳汇。本案中引导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是生态修复的一种新尝试、新路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贯彻“双碳”目标的具体实践。

  双碳时代,永泰法院将持续落实“林长+法院院长”协作机制,准确把握碳排放权、碳汇、碳衍生品等涉碳权益的法律属性,积极探索“生态司法+林业碳汇”新格局,依法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推动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推广碳汇修复机制,为市域生态环境大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