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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发布涉老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日前,长乐法院聚焦老年人最关心的赡养问题、财产安全、居住权益等核心问题,发布三起涉老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法律指引和风险提示。

  案例一:承诺赡养却违约,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赠与

  案情简介

  林大爷与老伴陈大娘年事已高,孙子林某某承诺悉心赡养祖父母。两位老人便将某市的一套门面房赠与孙子,约定房屋过户后的租金仍归老人所有,且受赠人不得将房屋抵押、出售。2024年8月,双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协议》并办理过户。协议签订后,老人将房屋出租,此后依靠每年10余万元租金维持生活。2025年5月,林某某擅自将房屋抵押借款30余万元。事发后,林某某承认系因生意周转困难抵押房产。老人询问其是否愿意支付补偿款,遭到林某某拒绝。无奈之下,两位老人诉至长乐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附义务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附加一定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根据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林大爷、陈大娘与孙子林某某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明确约定禁止受赠人对房屋进行抵押、买卖。林某某违反协议将案涉房屋抵押借款,且未按约定向两位老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案涉房屋的租金收入是两位老人的生活来源,林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综上,长乐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林某某应返还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老年人将财产赠与晚辈,不仅是血脉亲情的延续,更寄托着对晚年生活的殷切期待,约定的义务往往承载着对自身基本生活需求和养老安全的保障。这份信任与期待,理应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受赠人接受老人赠与,就须信守承诺,切实履行约定义务。法律既保护老年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也保护其在受赠人违约时撤销赠与的权利。对于老年人而言,处分重要财产时应审慎考虑,通过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协议明确受赠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纠纷。

  案例二:擅取精神障碍老人存款,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案情简介

  年近七旬的黄大娘患有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其弟弟经法院指定为监护人。2022年至2024年期间,黄大娘住院期间由其嫂子陈某照料,陈某持有黄大娘的银行卡、身份证及密码,通过银行柜台多次取走存款共计100余万元。监护人要求归还款项时,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辩称取款经黄大娘同意,双方存在保管和委托理财关系。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黄大娘诉至长乐法院,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陈某擅自取走黄大娘存款,致使其财产受损,应予返还。陈某称经黄大娘同意取款,但黄大娘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陈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关于从黄大娘账户中取走的100余万元使用情况,陈某称已用于垫付黄大娘的照料费用,但仅提供自制清单及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垫付事实。综上,长乐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返还9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二审期间,双方就部分垫付费用达成一致,福州中院终审调整部分金额,判决陈某返还80余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障碍老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民法典规定的成年监护制度,正是为包括精神障碍老年人在内的特殊群体撑起的法律“保护伞”。亲属在照料期间持有老人银行卡等重要证件,更应当恪守信义、谨慎管理,这既是道义责任,更是法律义务。任何人不得以照料之名行侵占之实,擅自处分老人财产。对于有精神障碍老年人的家庭,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确定监护人,由监护人依法管理老人的财产和生活事务,实现“财产有人管、生活有人护”。这不仅能有效避免老人财产被不当侵占,更能为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制度化保障,让法律成为守护老年人尊严与权益的坚实后盾。

  案例三:七旬老人老宅遭邻居损坏,法院调解维护居住安宁

  案情简介

  刘大娘七十多岁,独居多年,子女常年在外地工作,老家的二层小楼是她养老的依靠。此前,邻居陈大爷装修时,将承重木梁穿透两家共墙,伸入刘大娘二楼屋内约十厘米。某日,刘大娘外出期间,陈大爷又擅自爬上刘大娘家一层屋顶施工,撬坏屋顶水泥防水层,并将不锈钢板踩踏变形。刘大娘接到电话后赶回,发现屋顶漏水严重。她先报警,又请村委会调解,但陈大爷态度强硬,只愿赔偿一两百元了事。协商无果,刘大娘无奈诉至长乐法院,要求陈大爷拆除木梁、修复屋顶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刘大娘年事已高、独居缺乏支持,且其最迫切的需求是尽快修复房屋、保障居住安全,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优先组织调解。调解中,法官向陈大爷释法明理,指出其趁邻居外出擅自损坏房屋,既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邻里和睦的传统美德。经耐心劝导,陈大爷认识到错误。双方达成协议:陈大爷一次性赔偿3500元,并限期完成拆除木梁、修复屋顶工作。陈大爷将赔偿款当场付清,刘大娘的养老居所得到保障。

  法官说法

  老年人的居住权益,关乎其晚年生活的安宁与尊严。民法典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本案通过调解,令独居老人快速获得赔偿,受损房屋得以及时修复,免去其奔波之苦,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面对独居老人更应多一份关爱,切勿因其年迈、子女不在身边而侵害其权益。老年人辛劳一生,理应安享晚年,其居住安宁等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保护。

  结语

  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事关老年人尊严福祉,也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长乐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老案件,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法治环境和社会风尚,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本网综合 通讯员:陈慧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