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代代相传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在多子女家庭中,子女本应共同承担赡养责任,然而部分家庭因赡养义务分配产生矛盾,彼此推诿、疏于照料,让老年父母陷入养老困境。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八名女儿按月支付赡养费,并平均分担老人后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开支。
案情简介
现年91岁的李老太太(化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其与已故丈夫共育有九名女儿,其中一女已过世,现有八名成年女儿。本应安享晚年的李老太太却因八名女儿在起居照料、赡养费承担等问题上意见不一,部分子女未能主动履行赡养义务,晚年生活难以保障。无奈之下,李老太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八名女儿每人每月支付相应赡养费并平均分担后续医疗、护理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李老太太年逾九旬,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生活来源,符合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法定情形。八名女儿作为法定赡养义务人,不得以“名额分配养老”“上门女婿养老”等家庭内部约定或传统旧俗为由,规避、免除法定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标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任一子女存在经济困难情形。李老太太主张每名女儿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符合本地生活水平及老人实际需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李老太太后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后,由八名女儿平均分担,法院一并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赡养是全体子女的共同法定义务,并非个别子女的责任。多子女家庭应协商分担赡养责任,不能找借口相互推诿。即便部分子女日常照料较多,其他子女仍需承担赡养费、医疗护理费,并给予精神慰藉。多子女家庭更要凝聚养老合力,赡养责任可以合理划分,但绝不能互相推卸责任。
赡养属于不附加条件的法定义务,不存在等价交换关系。无论父母在子女成长阶段照料是否周全、亲子关系亲疏如何,都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即便父母拥有退休金、存款、房产等较好经济基础,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尽孝。法定赡养义务,不会随父母财产条件与过往经历发生改变。
赡养不只是经济供养,精神慰藉同样不可或缺。法定的赡养义务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方面。给付赡养费仅是最低要求,子女更要关注老人的精神需求,分居子女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切实履行“常回家看看”这一法律刚性要求。
对于赡养费数额的确定,法院一般会在父母提出的诉求范围内,综合考虑当地日常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子女经济状况与家庭条件,以及父母的收入与支出情况、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确定一个合理的赡养数额。(本网综合 通讯员 张伟真 郑青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