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网购消费体验,众多电商平台纷纷上线“仅退款”售后服务。该项规则初衷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不良商家,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消费者不当利用该规则,主张“仅退款”却拒不退回商品,让商家陷入钱货两空的困境。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审结了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纠纷。
吴某在某家具公司的某宝网店下单定制玄关桌一张,支付货款2450元。吴某签收玄关桌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在平台发起仅退款申请。协商过程中,家具公司要求将售后方式变更为退货退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因家具公司未在平台规定的时限内处理该退款申请,系统默认卖家同意仅退款申请。此后,家具公司多次向吴某主张返还玄关桌,均未果,遂诉至晋安法院,请求判令吴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店铺损失费、法律咨询费、快递费、打印费等费用。
晋安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某家具公司经营的网店下单定制玄关桌,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案涉商品经平台处理完成退款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吴某在收到全额退款后,继续占有案涉商品却拒不返还,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吴某主张案涉商品存在尺寸瑕疵等质量问题,然其收取货物后已交付客户长期使用,其以质量问题拒绝退货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虽然平台基于家具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置退款申请,进而自动作出仅退款处理。但从双方沟通记录可见,家具公司并未同意吴某的仅退款申请。说明双方并未就仅退款达成合意。且平台完成退款后,家具公司仍持续向吴某主张返还案涉商品。据此,同意仅退款并非家具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吴某仍负有退还案涉商品的义务。
鉴于吴某拒绝退还玄关桌,视为同意保留商品。判决吴某向家具公司支付货款2450元。家具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既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自身也存在未及时处理平台退款申请的过错,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晋安法院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平台设置的“仅退款”,是网络购物中特定情形下的售后规则,一般适用于商家未按期发货、消费者未收到货、拒绝收货或者消费者与商家就“仅退款”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已经实际收到玄关桌,亦未与商家达成仅退款合意,并不符合适用“仅退款”的法定和约定情形。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消费者在网购时,若对商品不满意或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第一时间与商家友好沟通,厘清售后方式;若选择退款,除符合特定情形外,负有返还货物的义务,切勿片面利用平台售后规则,在收到退款后拒不退回商品。同时也提示广大电商经营者,务必留意平台售后处理时限,及时处置退款申请,规范售后服务。如遭遇恶意“仅退款不退货”,要妥善留存交易证据,依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本网综合 通讯员 黄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