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取钱财,被告人张某与多名同伙合谋以廉价“金包银”手镯冒充纯金手镯,在短短四天内连续实施三起质押借款诈骗。近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经查,2024年1月,张某与郭某甲、郭某乙、赖某等人精心策划了一场“真假手镯”骗局。他们分工明确:由赖某提供特制“金包银”手镯,张某负责驾驶车辆并提供被害人联系方式,郭某甲等人则出面与被害人周旋。
1月15日,这场骗局正式上演。当天上午,一行人驾车来到惠安县某酒楼附近,郭某甲拿着看似贵重的“金手镯”找到被害人陈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质押借款。在骗子们精心编织的谎言下,陈某信以为真,当场支付了17000元。得手后,几人迅速撤离现场,并将骗得的钱款瓜分一空。
当天下午,他们又将目标锁定在经营汽修店的王某身上。采用完全相同的手法,郭某甲再次以质押“金手镯”为名,从王某处骗得15000余元。整个过程中,张某始终在附近驾车接应。
三天后,张某竟伙同他人再次来到王某的汽修店。这次由郭某乙出面,以另一支“金包银”手镯质押,再次骗走16000余元。
然而这次,被害人王某经金店火烧验证,发现了“金手镯”的真相。察觉被骗后,王某立即要求郭某乙退钱,却发现对方已经失联。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陆续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经专业机构鉴定,这些所谓的“金手镯”为镀金产品,镀层薄,内部无金,以银为主,价值无法认定。
经石狮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9月,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检察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质押诈骗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本案属于共同犯罪,各犯罪嫌疑人事先通谋、分工明确,均应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除张某外,其余同案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贵重物品交易或质押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验证真伪,切勿轻信他人。如遇类似情况,请保存好证据并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石狮市检察院 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