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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集中曝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莆田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近日,莆田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企业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案例1:仙游县某镇城南西路2308号店郭某某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刑衔接案

  2022年4月28日,仙游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城南西路2308号店无证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接报后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处。该店业主郭某某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存放疑似装有白色液体醇基燃料的铁桶共计10桶、疑似柴油2桶、装卸用抽油泵2台及2019年以来的销售收款收据。经鉴定,郭某某所经营的白色液体醇基燃料甲醇含量达98.67%,为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项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仙游县公安局以郭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该案件正在侦办中。

  案例2:莆田市某皮革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且未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2年6月24日,莆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支队对莆田市某皮革有限公司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且未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阮某作为该公司的行政经理兼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莆田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莆田市某皮革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阮某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涵江区某鞋业有限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管理台帐案

  2022年5月25日,涵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建立管理台帐。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情况: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涵江区某鞋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主管负责人处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涵江区某包装文具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案

  2022年3月24日,涵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涵江区某包装文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涵江区某包装文具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仙游县某鞋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

  2022年4月11日,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仙游县某鞋材有限公司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仙游县某鞋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