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9日电(周文清)一张随手抓拍的照片,被画成漫画发布在网上,是追求趣味的创作自由,还是暗藏侵权的越界之举?近日,闽清法院坂东法庭审结的一起肖像权纠纷,为网络时代的“二创”行为划出了一道清晰的法律红线。
据了解,王某某是一名漫画创作博主,其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创作的漫画,吸引了不少网友的点赞、评论、转发。2024年间,王某某在其社交平台上发布一张个人创作的漫画,漫画中的人物形象、举止动作均取材于蒋某某参加跨年晚会时兴奋呐喊的偷拍视频,且对人物的脸型、神态等进行漫画式夸大。创作视频一经发布,立即吸引大量网友的点赞、评论、转发,其中视频评论区存在大量对蒋某某外貌的贬损性、嘲讽性言论。蒋某某得知该情形后,认为王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其被偷拍的视频,创作、传播恶意丑化个人形象的漫画作品,视频点击量高、传播范围广,影响恶劣,严重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等,对其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困扰与侵害,便将王某某诉至闽清法院,要求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14000元。
案件受理后,法院迅速制作应诉材料并联系王某某。起初,王某某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我没有偷拍,只是根据网上看到的视频进行二次创作,纯粹是娱乐,没有恶意丑化的想法,而且视频早就下架了。”
面对王某某的辩解,法庭干警并未简单驳回,而是多次耐心释法明理,向其阐明《民法典》关于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网络创作中应当遵守的法律边界。经过反复沟通,王某某逐渐意识到,无论初衷如何,未经他人许可使用其肖像进行创作并公开传播,确已触碰法律红线。
最终,在法院多次协调下,双方于3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向蒋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500元。一场因“二次创作”引发的肖像权纠纷,至此案结事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王某某未经蒋某某许可,以偷拍视频为素材进行漫画“二创”并公开发布,其行为已构成对蒋某某肖像权的侵害。网络时代,创作门槛降低,表达渠道拓宽,但“创作自由”绝非“侵权自由”。无论是绘画、剪辑还是改编,只要使用了他人肖像,就必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网民,在享受创作乐趣的同时,也需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守住行为边界,才能让网络空间更加清朗有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