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常会通过支付“定金”来达成交易意向,为促成交易,卖方有时则会另附加“如谈不妥,定金可退还”的条款,这种情况下,定金能否退还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悉,陈某因装修需要到某商贸公司的门店挑选石材。商贸公司经测量后出具了报价及石材汇总表并备注“定金先付5万元整;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陈某遂支付5万元,并通过微信留言“预订款,若无成交可退款”,商贸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定金金额5万元,如后期方案谈不妥,可退款。”后陈某认为商贸公司报价过高,便直接与第三方订购石材后要求商贸公司退还5万元,以致成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5万元款项的性质。陈某认为该款属于预付款,应当予以退还。商贸公司则认为:双方书面约定该款项为定金,而对于定金的返还仅做了“如后期谈不妥,可退还”之例外约定,该约定是为促成交易而作出的善意让步,不影响定金之属性;陈某未与商贸公司商谈即“跳单”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晋安法院在深入审理后,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充分发挥调解职能,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在经过法院的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商贸公司一次性返还陈某3万元。(晋安法院:宋锦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