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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福建省委法制委员会名誉主任陈立新:在福建省三级法院落实类案检索制度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1日电 1月11日,福建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继续在福州召开。福建省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委法制委员会名誉主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立新在此间建议,可以在福建省三级法院落实类案检索制度。

图为福建省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委法制委员会名誉主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立新。
图为福建省人大代表、民建福建省委法制委员会名誉主任、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立新。

  陈立新表示,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经常有一些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都非常相似的案件,有时甚至连情节也可类比,却出现迥异的判决结果,即“类案不同判”。这一现象不仅让法官判案无所适从,更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为破解“类案不同判”现象,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四类情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通过对比事实相似的过往判决案例,规范法官的裁判权行使,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但指导意见总体上较为概括,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2021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调整为5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诉讼标的案件将由基层法院审理。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重在统一裁判尺度,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这些调整实际上大大增加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压力,不仅“案多人少”问题更为加剧,还将面临案件审理质量的新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法官类案检索的意愿。此外,类案检索还存在数据库建设不完善,检索平台智能化、规范化不足,案例选择缺乏统一标准等问题。

  为此,陈立新建议由重在统一裁判尺度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在福建全省三级法院落实统一类案检索制度,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建立统一类案检索规则体系。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建立法官检索操作相关规则,对法官从事类案检索活动以及检索结果的运用进行必要规范。明确类案检索层级制规则,优先适用高层级案例,逐级向下适用;明确检索类案的对比规则,原则上由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进行类案对比,对争议较大案件、对冲突类案的适用难以决定时,可以提交合议庭、专业委员会或提交审委会讨论作出决定;明确类案检索结果运用说理规则,高层级案例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案例在裁判文书援引时应当明示案号及适用理由,低层级案例“引用说理”即可。此外,当事人(或代理人)提出应当参照适用某类案,合议庭审理认为案情有特殊情节,不应当适用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适用的理由。

  二要增设类案检索平台。借助现有的福建省政法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在其中的法院端口增设类案检索平台,以“基本事实+特征事实或要素+法律规则”为基础,通过推荐关键词检索、案情检索、文书检索的方式,快速、精准获取相同案例或类似案例,并根据检索结果自动统计分析,生成类案检索报告。

  三要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对于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强制要求法官形成类案检索报告,并作为案卷材料归入内档。类案检索范围包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必要时,也可参考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其他省份的案例。

  四要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将建设类案检索平台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建设福建省统一类案检索制度提供资金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