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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法院调解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2日电(梁肖飞)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经自由恋爱,于2016年6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儿一女。原告林某怀孕期间,被告王某认识了被告梁某,并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在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未经原告林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了婚外情人梁某。

  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9月10日期间,被告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梁某共计转款234157.18元,扣除被告梁某给回王某的18000元,被告王某向被告梁某多转账216157.18元。

  原告林某认为,被告王某未经原告林某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情人梁某,侵害了原告林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被告梁某明知被告王某已婚,仍介入其婚姻,挥霍属于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给原告林某造成财产损失及精神创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被告王某将财产赠与给被告梁某的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被告梁某应立即向原告林某返还财产,并赔偿利息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特别是男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其认知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无权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接受方亦不知道其无权取得赠与的财产,由此产生冲突,因此,对此类案件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可提供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认知。

  上述案件经过法官的调解,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以梁某返还林某17万元了解此案,且经过法官的释法及教育,王某及梁某均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均表示从此断绝来往,王某还表示会好好对待林某,共同努力抚养年幼的孩子,共创幸福美好的生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