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2日电(刘菲)林某、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分别于2012年9月、2014年7月死亡,生前共生育五个子女,其中次子唐某明先于二老死亡,其继承人为配偶唐某花、儿子唐某飞。二老生前留有一套老宅,系夫妻共同财产,后于2007年底遭遇拆迁,该套老宅被拆迁后共获得等价补偿的三套安置房屋。
2012年6月,林某、唐某立下《遗嘱书》,对三套拆迁安置房屋的继承与分配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自愿将其中一套75㎡户型的安置房屋权益由儿媳唐某花继承。其他继承人得知后极力反对,并认为唐某花并不是林某、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其性质属于遗赠,唐某花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两个月内亦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该遗赠属于无效,无效部分的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唐某花起诉至仓山法院称,因老宅被拆迁,公婆为避免房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早在2009年就召集所有兄弟姐妹签订《家庭协议书》,当时就明确约定该套75㎡户型的安置房由唐某花所有,且唐某花是以实际居住行为表示接受公婆的遗赠。
仓山区法院家事审判庭审理后认为,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家庭协议书》已明确约定该套房产由唐某花享有,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且林某、唐某在2012年6月所立《遗嘱书》中明确表示将案涉75㎡户型的安置房屋权益由儿媳唐某花继承,唐某花不是本案法定继承人,故该行为应属遗赠,法律及司法解释虽未对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但实践中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但要满足能够确认接受或放弃遗赠的程度。
本案中,唐某花一直在案涉房屋内居住生活,且其他继承人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该情形可以认定为唐某花以实际居住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故法院确认该套75㎡户型的拆迁安置房屋由唐某花所有。
法官说法: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亦将该原则作为其重要的立法理念。而意思自治原则反映在《继承法》领域,最集中的体现即是被继承人可自由处分其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沿袭了《继承法》的规定,对受遗赠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意思表示者,推定为放弃受遗赠。但对于受遗赠人作出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根据案件情形具体认定。生活中,受遗赠人一般很少拒绝。为回应民众需求,更好地维护受遗赠人的利益,在实践中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时,应结合案情,考虑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作出适当的解读,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以满足常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程度即可。(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