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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彩礼如何处理?

  2025年6月10日,李某与许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25年6月20日,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在亲戚及媒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订婚协议,约定彩礼35万元,订婚先付彩礼15万元,领取结婚证后再付彩礼20万元,并书写红纸单两份为凭。当日李某交付许某黄金戒指一枚,并通过李某母亲银行账户向许某给付彩礼15万元,此外李某家属还支付了见面礼。

  婚约订立后,李某于2025年7月前往美国,直到9月才返回。其间,李某通过微信联系许某,但由于双方分居两地、沟通不畅,最终导致婚约目的无法实现。后李某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且许某的行为已表明其无意继续履行婚约要求为由,要求解除双方婚约并多次向许某催讨要求其返还已支付款项及黄金戒指一枚,但许某拒绝退还。

  许某辩称,李某付给许某的彩礼是赠与,且赠与是有附加条件的,即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订婚后,许某就按与李某结婚的目的在履行协议的义务,且许某没有向李某表示过不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故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婚约协议,许某不同意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李某和许某双方相识后便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交往并于2025年6月20日订立订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本案开庭审理后双方对于交往过程中为缔约婚约给付的礼品、改口费等是否属于彩礼以及许某是否由解除婚约的意思产生争议,本院考虑当事人双方年龄较小且相处时间较短,也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庭后经法官向原被告双方及其父母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最终双方同意调解,以许某退还部分彩礼款项了结本案纠纷。

  【法官说法】

  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习俗一方给予对方的金钱或实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将对给付诉讼主体、交付财物进行严格审查,若财物属于节日小额赠与、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则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若确属于应返还的财物,则法院也将综合双方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等各方面情况予以考量确认返还比例。本院认为,彩礼支付的本意是双方家庭对新人结合的祝福和资助,希望当事人理性看待彩礼,让婚姻建立在感情基础上,而不应异化为敛财方式。(本网综合 通讯员 郑欣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