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应当以诚为本,诉讼活动中虚构事实、冒名沟通、虚假陈述等妄图蒙蔽法庭的行为,不仅解决不了纠纷,还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戒。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当庭识破当事人冒名诉讼的“把戏”,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出具悔过书,筑牢诚信诉讼的司法防线。
一次充满疑点的民间借贷
日前,黄某来到集美法院起诉,主张小强、小丽兄妹二人共同向其借款60万元,诉请两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案件受理之后,一系列反常细节引起了承办人员的警觉:一是黄某自述未曾在线下与小强有过来往,承办人员经阅卷也发现,小强和小丽承诺一起和黄某进行调解,实际却并未同时出现过;二是书记员在电话联系黄某提供的所谓“小强”的电话进行送达时,听筒传来的声音听上去却更像是女性,但经过书记员反复确认,电话那头的人均坚持表明自己就是小强;三是送达成功后,法庭及时组织双方调解,小丽和“小强”反复向法院承诺二人一定会到场参与调解,但临近调解、开庭,只有小丽来过法院,“小强”以手机损坏等借口屡次推脱,始终没有现身。
层层释明,当庭戳穿冒名谎言
接二连三的疑点让承办人员不禁怀疑,电话背后一直未曾出面的“小强”,很可能不是真正的小强本人。
庭审正式开始前,承办人员进一步核实借贷交往细节,发现用于与黄某沟通借款的小强的微信账号及手机号码,并非实名登记在小强本人名下。然而,现实中使用他人实名认证社交账号的情况并不少见,单凭这一点无法确认“小强”账号的真实使用者。
“二人既是兄妹,还一起有一笔60万元的借款,日常必然有一些讯息往来。”顺着这一常理思路,承办人员当庭要求小丽出示手机,查看其与小强的通讯记录,发现二人除庭审当天上午有过两条微信聊天信息以外,竟再无任何通讯记录。且在家族群聊中,还存在另一个账号的“小强”。
重重疑点不断放大,承办人员意识到,当事人很可能没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于是严肃向小丽释明虚构事实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民事诉讼当中必须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果故意作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罚款,乃至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并当庭组织当事人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
圆不过去的聊天记录、一直无法出庭应诉的“小强”、诚信诉讼保证书白纸黑字的义务提示、承办人员的严肃释法……最终,小丽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主动道破了自己一直以来的“伪装”:60万元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只有自己,和哥哥小强完全无关。长达两年时间里,和黄某微信聊天、电话沟通中所谓的“小强”,以及后期接收与小强相关的法院诉讼材料、参与案件送达沟通,全部都是小丽一人假冒操作。
案件事实水落石出。黄某的资金确已实际出借,小丽与黄某之间的借贷事实客观真实,基础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实际借款人小丽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诚信为本,诉讼不容“儿戏”
本案中,小丽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冒充哥哥身份开展借贷,进入诉讼程序后仍然继续冒充他人不配合法院送达,属于典型妨害民事诉讼的失信行为。鉴于小丽当庭认错、如实坦白全部事实,认错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当庭对小丽予以训诫,责令其亲笔书写悔过书,对自身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深刻反省。最终,在明确借款主体且小丽承诺愿意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后,双方当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
法庭不是演戏场,诉讼不容耍心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切诉讼行为均应当坚守诚信底线,敬畏法律、尊重司法,当事人、证人等必须如实向法庭陈述事实,若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虚构借款用途、借款主体等方式掩盖真实法律关系,误导法庭审理,属于严重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法院可以视情节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如果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一时侥幸,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此外,借款需谨慎。大额资金出借应当注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留存身份凭证,优先使用借款人本人实名账户进行沟通转账,保留完整证据,降低借贷风险。(本网综合 来源 集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