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永泰法院:美容祛斑致汞中毒受损,责任谁担?

  “速效淡斑”“美白焕肤”等宣传噱头频频吸引消费者买单,但部分来路不明的美容产品却暗藏健康隐患,不仅对美容护肤没有帮助,甚至可能造成严重身体损伤。

  近日,永泰法院审结一起因使用不合格美容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依法认定美容店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切实守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陈某经朋友介绍到“xx工作室”美容店接受“xx美容xx疗程”服务,由店员张某负责操作,疗程配套使用“薇之水”养颜霜等产品,疗程结束后,陈某按店家要求持续涂抹该养颜霜,后出现面部浮肿、皮肤瘙痒、头晕乏力等不适症状,随即前往医院就医。

  陈某被医生确诊为汞中毒,后续进一步诊断为汞中毒引发的继发性膜性肾病,需长期接受驱汞治疗与肾病专科治疗,经专业机构检测,陈某使用的“薇之水”养颜霜汞含量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值4200倍,且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标识,属于明令禁止的“三无产品”。

  事发后,经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多次调解,陈某均未与店家达成一致意见,美容店经营者在纠纷发生后注销工商登记,试图逃避责任,陈某遂将美容店登记经营者郑某、实际经营者胡某及店员张某诉至永泰法院,要求三人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同时退还消费款项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

  永泰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美容店为个体工商户,由郑某注册登记,其妻子胡某负责日常实际经营;张某系胡某雇佣的店员,产品的采购、定价均由店主全权掌控,张某无自主定价权与进货权。

  案涉养颜霜汞含量严重超标,属于存在法定缺陷的产品,消费者因使用缺陷产品遭受人身损害,有权向产品销售者主张侵权赔偿。郑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胡某作为实际经营者,二人以家庭模式共同经营美容店,应当对经营行为产生的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进货查验、质量管控系经营者责任范畴,张某作为所雇佣的店员不具备专业检测能力,对所使用的汞超标产品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在案证据核定各项损失,法院依法判决郑某、胡某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退还消费款等各项损失共计25269.42元,同时支付医保垫付款1786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认定产品质量责任需同时把握三个核心要点:

  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本案中案涉产品汞含量超标数千倍且为“三无产品”,符合缺陷产品认定标准;

  二是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消费者因使用产品出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且有诊疗记录、费用票据等证据佐证;

  三是缺陷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消费者的损害结果系因使用缺陷产品直接导致,排除其他主要致病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产品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该项规则的立法初衷,在于落实经营者的质量管控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

  法官提醒

  销售“三无”产品、不合格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试图通过注销经营主体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无法规避应尽的赔偿义务。广大消费者也应当加强甄别,自觉远离“三无产品”,共同守护安全的消费环境。(本网综合 通讯员 林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