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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洛江法院以案说法敲响暑期安全警钟

  暑期已至,天气炎热,溺水事故进入易发期、高发期。每一起溺水悲剧的背后,都是一个家庭的支离破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溺亡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或许能让广大家长和青少年引以为戒,珍爱生命,远离危险水域。

  案情简介:一次结伴玩水,家庭一生之痛

  11岁的小徐带着9岁的妹妹小淇,到邻居家找小杨(8岁)及其妹妹小雨(5岁)玩耍。小徐提议去河边玩水,四人来到洛江区河市镇某河道(以下简称事发河段)。

  玩水过程中,小淇和小杨不慎落水,后小杨由小徐救起,小淇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小淇父母诉至洛江法院,要求事发河段所在地的镇政府、农水局、村委会、小杨、小雨及其家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谁该为溺亡结果承担责任?

  关于河道管理者的责任,洛江法院指出,事发河段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镇政府、农水局、村委会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河道管理者的主要职责为维护河道行洪安全,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应在此类河道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河道管理者存在过错,故管理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同行人的责任,法院认为,小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在野外水域下水游泳、戏水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仍与同伴一起到事发河段玩水,其对自身溺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量同伴之间的关系、是否下水、相约结伴的提议等因素,即结伴同行者的过错与死亡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酌定由小淇自行承担90%的责任,由其哥哥小徐承担6%的责任,由小杨承担4%的责任。因小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小雨事故发生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尚未成熟,面对紧急情况无自我保护能力,更谈不上救助他人,因此不对小淇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家长是孩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暑期是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高发期,学生在假期中脱离了学校管理,家长更应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告知孩子应当注意的安全风险。本案中,四名未成年人脱离家长监护私自外出,最终酿成悲剧。小淇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其因监护缺位导致悲剧发生,对小淇的溺亡结果需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法定职责。低龄儿童缺乏风险辨识能力,家长应绷紧安全之弦,压实监护主体责任,对孩子常态化开展防溺水教育,用细心监护守住孩子的生命安全防线。

  法院提示:防溺水知识请牢记

  野外水域是“隐形杀手”:河流、水库、水塘等野外水域水下暗流、漩涡、水草分布不明,水温温差大,极易导致抽筋溺水,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将野外水域当作消暑场所。

  教会孩子“六不”:不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自己不熟悉水性不擅自下水施救。

  遇人溺水科学施救:未成年人切勿盲目下水救人,应大声呼救、拨打110或120,利用竹竿、绳索等工具间接施救。

  每一起溺水事故,都是一个家庭无法承受之痛。生命只有一次,安全重于一切。最好的挽救就是预防,希望广大市民以案例为鉴,共同携手,为孩子们筑起一道坚实的防溺水安全防线,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快乐地度过暑假。(本网综合 通讯员 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