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1日电(王榕)年过六旬的李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身患重病的丈夫王某及家属在悲痛之余,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相应的赔偿。王某认为此次事故系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赔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因没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将全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用人单位自然不能接受,双方只能诉诸于法律。
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李某在入职时已超过五十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工伤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由于当时法律条例缺乏对超龄工作者工伤保障方面的明确规定,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案件双方为劳务关系,仅支持用人单位赔偿丧葬补助金。王某对这一判决自然不服,先后提出上诉与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王某的遭遇并非个例。长期以来,超龄务工者处于一个尴尬的法律“夹缝”中,已到退休年龄的他们往往无法和企业形成标准的劳动关系。很多老人干着活,却连最基本的工伤保障都没有,一旦在岗位上受伤,如保洁阿姨滑倒、保安大叔被车碰、技术老师傅操作时出意外,企业常会以“劳务关系”为由推脱,维权特别难。劳动者最后只能走人身损害诉讼,耗时长、赔偿没着落,自己扛下大部分损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是过去少数关于保护超龄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但其中“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前置条件,仍令该条款在保护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处理好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冲突。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保局五部门联合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56号),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新规不再以劳动关系认定为前置条件,而是直接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看似是给企业加了约束,实则是给整个社会的民生保障又织密了一层网,让每一位劳动者,不管年纪多大,都能在岗位上安心工作、放心付出。
如今,我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在就业的人越来越多,银发就业已成趋势。过去因为保障缺失,很多企业不敢放心用超龄员工,很多老人也不敢放心出来干活。而新规的实施,解决了工伤保障这一最大的后顾之忧,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规范企业用工,让超龄就业更有序、更安心。这是法律的进步,更是为了让每一位劳动者,无论年龄大小,都能体面劳动、尊严生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