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4月20日电(吴丹铃)当求美的渴望撞上失控的风险,医美有时带来的不是蜕变,而是噩梦。近日,闽侯法院调解了一起因非法医疗美容引发的侵权纠纷。
2022年小丹(化名)经朋友介绍,在小娜(化名)经营的美容工作室进行医疗美容,此后又多次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共支付6360元。2024年小丹在面部注射胶原蛋白后,出现脸部淤青、受热红肿、馒化、异常增生等症状。经与小娜沟通后,小娜为小丹注射包含融酶针在内的“修复药品”,但症状未得到缓解。经医院诊断,小丹左侧眼周眼袋区筋膜层增厚6.5mm,右眼增厚3mm,存在左右不对称情形,且无法恢复。经查,案涉美容工作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小娜亦未取得行医资质,其相关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娜退还支付的63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3600元及后续治疗费。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娜为小丹注射胶原蛋白针属于消费性医疗美容行为。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美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才能开展美容诊疗科目。小娜在其经营的美容工作室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其自身未取得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仍擅自为小丹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小丹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小娜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本案不属于食药品领域违法行为,小丹不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小娜一次性支付小丹赔偿款2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存在明确边界,普通生活美容场所仅可提供无创美容服务。凡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特征的美容行为(如割双眼皮、注射美容针等),均属于消费性医疗美容行为,兼具医疗专业性与消费属性。开展消费性医疗美容的机构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从业人员需具备职业医师资格。从业人员无资质在非法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属于“非法行医”,构成消费欺诈,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若该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还可以选择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求赔偿全部的人身损害损失。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要重视核验机构及医师资质,不要轻信熟人推荐,警惕低价陷阱。要核查产品的合法性,注射用玻尿酸、胶原蛋白、射频仪器等必须标注“械”准字号;术前术后要留存全程证据。若术后出现不适症状,应立即到正规医院就诊,切勿自行修复或找原机构“补救”。请务必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选择正规机构、持证医生、合法产品,让美丽与安全同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