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会车时,对面远光灯强光刺眼极易引发危险,违规使用远光灯导致事故,即便未直接碰撞,也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夜间会车未切换近光灯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违规使用远光灯构成法律上的过错,需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2月21日,小明(化名)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顺昌城关驶往埔上方向,在途经国道316线某路段与对向小张(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交会时,与从左向右横穿道路的行人美美(化名)发生碰撞,导致美美和小明受伤,并造成车辆损坏。经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明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张与美美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美美被送往顺昌县医院住院治疗。经法院组织鉴定,美美的伤残等级为八级。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小明、小张所驾车辆交强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对于赔偿部分,因各方未能达成一致,美美遂将小明、小张及其二人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小明辩称,小张会车时持续开启远光灯,致其瞬间致盲约 3 秒,无法及时发现行人;小张则认为自己未与行人直接碰撞,已尽注意义务,不应担责;美美自认过马路未充分观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小明在夜间道路行驶时未降低车速,与对向车辆会车后亦未及时观察前方道路状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是导致美美受伤的直接原因;小张在会车时未及时切换为近光灯,对事故的发生构成间接原因;而美美在横过道路时,未注意观察来往车辆且未确认安全后通过,也存在相应过错。
综合事故发生的经过、责任认定、原因分析,对于交强险限额以外的损失部分,美美主张自行承担15%的责任,法院予以采纳;剩余85%的责任,法院认定由小明承担70%,小张承担15%。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广大交通参与者均应当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灯光不仅关乎驾驶礼仪,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只有树牢规则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共同构建起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供稿人:顺昌法院 郑彪 黄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