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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直播打赏十万妻子诉请返还 法院:驳回诉请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刷礼物”“打赏主播”已从新兴娱乐形式逐渐成为不少人日常休闲的常见选择。指尖轻触屏幕,便能向心仪的主播表达喜爱,这本是数字时代的便捷互动,但当单次几十元、几百元的打赏,在短时间内累积成几千元、几万元的高额支出,这份“娱乐消费”便悄然越过理性边界,不仅考验着个人的消费自控力,更可能引发家庭矛盾与经济风险。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丈夫沉迷直播打赏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妻子起诉要求确认打赏行为无效并追回款项,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丈夫李某月薪不足5000元。2025年4月1日至5月21日期间,李某在抖音平台注册并使用两个账号,多次充值并通过购买虚拟礼物的方式向主播打赏。短短一个多月,李某累计充值金额达十余万元,其中在主播周某直播间打赏金额达九万余元。

  “我完全不知情……”妻子张某诉称,其对李某打赏行为毫不知情,充值款项大多系李某向他人借款支付,现债权人不断催讨欠款,已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张某认为,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高额打赏,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且该支出明显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和家事代理权范围,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直播平台、主播周某共同返还打赏款项十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直播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钻石服务协议》相关约定,“钻石”是平台提供的虚拟消费工具,用户充值后可购买虚拟礼物并在直播间向主播赠送,以获得直播表演、互动等服务,平台已在协议中明确提示用户需理性消费、量入为出。李某在平台注册账号并充值、打赏,与公司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应认定为网络服务消费行为,而非无偿赠与行为。

  同时,法院指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自主选择消费方式和消费对象,亦应承担相应后果。从其交易记录看,李某充值、打赏行为具有“长期、小额、高频”的特点,单次打赏金额并未明显超出一般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不能简单以事后累计总额来否定每一笔具体交易的法律效力。同时该平台运营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受用户充值、打赏时,并无义务也无能力逐一审查用户资金来源及是否取得配偶同意,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公司明知或应知李某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张某提出的“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的主张。法院认为,张某未能举证证明主播周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亦未能证明主播存在明显诱导、胁迫打赏等行为,故难以认定打赏行为存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恶意串通或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该案网络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李某享受了直播服务,主播和平台也按规则获得了相应收益,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合同效力。综上,法院对张某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直播公司、周某返还十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网络打赏,本质上是一种新型消费行为,不是“白送钱”,用户在直播平台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主播,是为获得表演、互动等服务支付对价,只要平台交易规则合法、提示充分、用户自愿操作,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民事行为,事后以“不知道”“一时冲动”为由要求平台或主播全额返还,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对消费者而言,在享受网络直播带来的娱乐和互动时,务必保持理性、量力而行,避免因盲目打赏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负担。

  对家庭成员而言,要树立“家庭财产共同管理”的意识,建议家庭成员之间加强沟通,大额支出共同商量,必要时可通过设置支付限额、开通消费提醒、约定家庭财务规则等方式,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对网络平台而言,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在显著位置设置理性消费提示,对短期内异常高频、大额充值行为进行弹窗警示,设置消费限额等方式,引导用户理性消费,营造健康、理性的网络消费环境。

  数字时代的网络消费便利与家庭财产安全并非对立关系,只要用户坚守理性消费底线、家庭强化共同管理意识、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多方合力、协同发力,就能在享受数字生活便捷的同时,牢牢守住家庭“钱袋子”与幸福底线。(罗源法院 全丽燕、黄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