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女士送爱犬去上“培训班”,本想着让自家宠物犬学会更多技能,不料却接到了爱犬突然死亡的噩耗。悲痛之余,叶女士将训犬学校告上了法庭。爱犬在培训期间意外死亡,责任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就回答了这个问题。
2024年11月20日,叶女士将家中两只宠物犬“嘟嘟”和“点点”一起送往某训犬学校培训,希望通过培训,让自己的两只宠物犬掌握更多的技能。根据叶女士提供的《宠物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培训费6500元,培训时间30天,后叶女士依约支付了培训费。训练期间,叶女士通过双方建立的微信群了解两只宠物犬的训练和适应情况。
2024年12月9日,训犬学校员工通知叶女士其宠物犬“嘟嘟”在培训期间死亡。叶女士及家人赶往训犬学校时,发现现场并无监控,宠物医院也未查出“嘟嘟”死因。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叶女士遂将训犬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培训合同关系问题,叶女士以未盖章签字的《宠物培训协议》复印件未能证明其与训犬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依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确认,范某为其两只宠物犬提供培训服务,每只收费3250元。现宠物犬“嘟嘟”在培训期间死亡,范某作为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完好返还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退还相应培训费及利息。关于宠物本身的价值损失,因叶女士无法证明宠物犬购买金额,法院参照市场行情酌情判定赔偿损失4000元。关于叶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未能证明该宠物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亦未证明其因宠物犬的死亡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范某退还培训费3250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4000元,驳回叶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宠物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常见。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宠物是否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时,通常会综合考量其与主人之间的情感联结程度,例如是否长期共同生活、是否已成为主人重要的精神陪伴与情感寄托等。本案中,叶女士既未证明其与宠物犬长期相伴,也未证明该事件给其造成重大精神损害,因此,法院未支持叶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随着宠物经济快速发展,相关服务纠纷亦日益增多。宠物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应当对宠物寄养、培训期间的健康安全尽到妥善照顾的义务,并加强规范管理。同时,也提醒广大宠物主人,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务必审慎,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训练期间宠物发生意外、伤病等问题时的责任归属与处理方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晋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