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家园。然而,仍有人为牟取私利,不惜铤而走险,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被责令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进入山场从事狩猎活动,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715元依法予以没收。
长汀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从朋友处获取的20套猎夹、猎套及报警器等工具,在长汀县某山场非法布设狩猎陷阱。在此期间,陈某共捕获野猪118只、黄麂2只,随后将猎获物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715元。其中,出售野猪获利118910元,出售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黄麂,获利1805元。
2023年6月5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缴纳了生态修复金6000元。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巨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积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长汀法院在本案中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不仅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通过责令其缴纳生态修复金的方式,确保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补偿与修复。(供稿人:长汀法院 赖木秀 黄颖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