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承诺退差价却反悔?涵江法院:4S店口头承诺应恪守 调解化解购车纠纷

  现下,燃油汽车、电动汽车、混动汽车蓬勃发展,掀起了购车热潮,车企为销售汽车也推出了不同的购车优惠政策,部分车企销售在售车时也会口头许下购车赠礼、免费保养等承诺。然而,这些口头承诺能否成功兑现?如不能兑现,购车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便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5年4月中旬,林某至莆田某4S店欲购买一部电动汽车。据了解,该车企将于“五一”期间推出购车优惠,故林某在询价时向该4S店销售人员表示欲在“五一”期间签订购车合同。此时,销售人员向林某承诺若车企在“五一”期间推出购车优惠,则按优惠金额向林某退还差价款,故林某于当日即与该4S店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签订后,林某全额支付了购车款。

  2025年4月底,该品牌车企确于“五一”期间推出购车优惠政策,其中,案涉车型的优惠力度达9000元。林某了解后便向该4S店申请退还差价款9000元,但该4S店仅同意赠送价值9000元的赠品,不同意退还9000元差价款。后双方协商未果,林某诉至法院,并提供购车合同及发票、赠品清单和通话录音为据。

  4S店辩称: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约书》中已明确约定购车款金额,并未对后续差价款退补作任何约定,4S店的销售人员亦未对林某作出任何保价承诺,而4S店已依约向林某交付车辆,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案涉车企并未明确发布“五一”优惠活动,案涉车型不存在价格优惠。林某通过其他渠道得知案涉车型的价格优惠为9000元,故向4S店主张退还购车差价,但其他购车渠道的优惠活动与4S店无关。在购车过程中,4S店的销售人员也向林某强调官方指导价格并无优惠,购车价格以购车合同中约定的购车款为准。综上,林某诉请退还购车差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在双方协商期间,4S店为安抚林某情绪提出赠送价值9000元的礼品作为补偿,但林某对部分礼品不满意而拒绝接受,要求4S店以现金补偿。

  经办法官在对相关案情进行研判后,决定组织当事人双方先行调解。调解初期,双方争议较大,4S店以购车合同中并无退还差价的相关约定为由,拒不退还差价;林某则以购车时及协商过程中销售人员允诺退还差价为由要求退还差价款。经办法官在了解案涉车型的官方指导价后,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以诚信原则释法说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4S店同意在十五日内退还给林某7000元。

  法官表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虽然林某与4S店签订的购车合同中并无退还差价的相关约定,但4S店的销售人员确有口头允诺林某可以按购车优惠退还差价。该口头承诺虽未约定在购车合同中,但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且该销售人员的承诺意思表示真实,应予遵守。

  在车辆销售过程中,4S店作为车企的地方经销商,是掌握信息差的强势一方,更应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维护店铺和品牌形象,以谋求更长远的发展。同时,购车人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也应当尽到审慎和注意义务,对于购车时与销售人员达成的口头约定应尽可能呈现在购车合同中;若无法呈现在合同中,也应留存相应证据,以便后续发生纠纷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供稿人:涵江法院 何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