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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法院创新合并调解 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止纷争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通过“审执合并调解、债务相互抵销”的方式,一揽子解决相同当事人的两起关联纠纷,以司法智慧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案未平,一案又起

  2024年,陈某因林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将其诉至晋安法院。审理中,林某提出抗辩,认为陈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其质押的车辆变卖,造成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就此展开多番调解,但由于双方对车辆的价值及变卖损失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不愿就两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抵销处理,故法院只能就陈某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判令林某归还陈某借款五万余元。该案随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从林某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执行到位2万余元后,暂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久后,林某决定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向晋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擅自变卖质押车辆造成的损失。

  统筹协调,标本兼治

  按以往的处理方式,法院往往会将两个案件分开处理:林某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将通过“开庭-判决-执行”的路径来解决,耗时耗力且无法保证执行结果;陈某申请执行的借贷案件,则因林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导致陈某胜诉权益难以完全兑现。分开处理对双方都无益处,更会使得双方当事人“两败俱伤”。本案承办法官徐光智了解上述情况后,认为只有一并处理这两起关联案件,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于是,他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现实情况,创新性地提出将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处理,以求实质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

  合并调解,定分止争

  “我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我希望能直接得到现金赔偿。”“之前法院已经判决让你偿还五万元,现在剩余三万元为何迟迟不还?”在提出合并调解之初,双方因前案造成的信任危机很快暴露出来,徐光智法官秉持着专业、耐心的态度,循循善诱,为两位当事人讲明事理、讲透法理,在安抚当事人情绪的同时,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包容:“林某,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中你已被冻结财产,又被限制高消费,对你的日常生活、他人评价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何不合并调解,债务互抵,彻底解决纠纷?”“陈某,之前擅自处置质押车辆肯定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林某目前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欠款基本与变卖车辆市价一致,何不各退一步,化干戈为玉帛呢?”

  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最终,双方一致认为债务互抵确实是眼下最符合各自利益的解决方案,于是便各让一步、握手言和,同意了合并调解的方案。徐光智法官当即带领双方当事人前往执行部门,陈某申请终结双方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林某随后也提交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撤诉申请。当天,两个案件一次性处理完毕。

  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实质性解纷的生动实践,将“寻求案件最优解”思维贯穿诉讼全程,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避免程序空转。下一步,晋安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司法服务。(供稿人:晋安法院 徐光智 郑伊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