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4日电 (陈慧民)因经济纠纷,两人在微信群中持续使用侮辱性词汇互骂近一年。这种“网络对骂”行为是否都构成名誉侵权?双方都要求对方道歉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与划分?近期,长乐法院金峰法庭审结一起因微信群互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本案中,陈某甲与陈某乙因一笔数万元金额的民间互助会会钱产生纠纷,陈某甲被指拖欠该款项。自2023年12月下旬开始,两人在微信群(群中共有21人),就上述会钱问题发生激烈争执。这场争执持续至2024年10月下旬,期间双方多次在群内发布极具贬低和侮辱性质的语句攻击对方。最终,陈某甲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陈某乙侵犯其名誉权,并提出赔礼道歉等诉求。陈某乙随即提起反诉,同样指控陈某甲侵犯其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微信群中持续发布的言论,包含大量具有明显侮辱、贬损人格性质的内容,均在一定范围内(即案涉微信群成员中)造成对方名誉的贬损,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双方均应立即停止侵害对方名誉权的行为。关于双方要求对方在微信朋友圈道歉、书面道歉等请求,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影响扩散至案涉微信群之外,且恢复名誉的范围应与侵权影响范围相当。因此,长乐法院判令双方在该涉事微信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查的致歉声明(持续保留十日)。关于双方律师费损失,法院酌定双方各自赔偿对方合理律师费3750元。对于双方都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关言论造成当事人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且双方均有过错,故均不予支持。长乐法院判决后,双方均向福州中院提出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即便微信群成员有限,其传播影响却真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均构成民事侵权,行为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理性解决,转而以“网络骂战”互相攻讦,最后以双方都身心俱疲、得不偿失收场。该案深刻警示公众,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意气用事的网络谩骂非但不能有效维权,反而可能会扩大损失,付出“吃了官司、赔了钞票、丢了面子”的三重代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