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及盗窃罪案件。
据悉,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本人名下银行账号,用于接收违法犯罪款项。2024年1月8日,被害人李某将被诈骗人民币18791元转入谢某银行账户。因无法取现,谢某通过微信转账4950元给其上线。2024年1月9日,谢某将卡内余额13000元取现。为独自非法占有卡内资金,被告人谢某对其上线谎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谢某将赃款取现后用于个人生产经营。
顺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账户所有人的身份支取账户内的资金并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以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官表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部分不法分子视提供“两卡”为“生财之道”,妄图通过“黑吃黑”方式非法占有电诈赃款,谋取非法利益,却不知此举同样构成犯罪,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更不要轻易出借给他人使用,切勿贪图小利,因小失大,追悔莫及。(顺昌法院:陈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