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日上午,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泉州市丰泽某铸造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检查人员到场时,员工正在生产作业,经查,该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个液氧罐、1个二氧化碳储气罐未采取静电消除设施;1个液氧罐、1个二氧化碳储气罐相关防雷资料缺失;车间应急照明及应急疏散指示设施缺失;个别熔炼平台临边无防护栏,一处通往熔炼炉平台爬梯一侧无防护栏;熔炼炉和炉水吊运浇筑区域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不足,个别警示标识老化脱落。
该铸造厂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部分 裁量细则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45)项A阶次)的规定,对泉州市丰泽某铸造厂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