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3月7日,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燃气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郭某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莲埭村某处单层石头房中从事瓶装液化气销售活动。经现场核查,泉州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给房屋业主郭某,郭某再销售给附近村民,但郭某无法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经向审批部门核对已核发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许可证)名单,郭某并不在列。同时,在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某进行调查询问时,聂某承认了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郭某)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2025年1月份截止至今,泉州某燃气有限公司共向郭某销售了瓶装燃气44瓶,赚取利润人民币83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36元)。郭某将瓶装燃气37瓶销售给附近村民,赚取利润人民币1147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7元)。
法律依据
1.泉州某燃气有限公司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郭某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1.对泉州某燃气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捌佰叁拾陆元(¥836);(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2.对郭某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肆拾柒元(¥1147);(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