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陈小玲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POS机帮他人信用卡“套现”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2016年至2022年期间,范某为牟利陆续办理了十部POS机,放置在大田县城某商铺内。在信用卡持卡人需要套现或者透支消费以后无力偿还时,可以通过商铺老板联系范某以虚构交易、交易退款等方式,帮助套现或者代为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再套现取回代还金额(俗称“养卡”),范某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经统计核对,范某名下绑定POS机的五个银行账户在帮助套现期间从POS机第三方账户回流资金约九千万元,范某因此获利九万余元。案发后,范某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大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范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