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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诱骗刷脸贷款 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7日电(吴清云 刘海燕)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对被盗用个人信息的受害人主张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据悉,江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17年,江某在从事保险推销时认识高某,在多次帮助高某购买保险后获得高某信任,2020年9月,江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念头。

  江某看高某年事已高,且不懂使用支付软件,便欺骗高某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人脸验证,在高某的家中用自己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为高某申请支付软件的账户。诱骗高某刷脸实名验证后,江某将高某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到该支付账户,并记下账户密码,后江某通过该账户盗窃高某银行卡内的钱款,共计183183.57元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江某先后数次使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贷款,贷款资金到账后将钱从高某账户转入其控制并使用的账户,保单贷款总金额232597.01元。

  据此,高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其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

  该案经一、二审审理认为,江某以高某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人脸验证为由,诱骗高某刷脸进行实名验证,先后数次使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进行贷款。高某进行验证的一系列行为意为完善保险信息,而并不具有与某保险公司成立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

  最后,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确认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高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