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很多宅基地由于历史原因界限不明,四至不清,容易给村民的生活带来一些争执和纠纷,当村民面临这样的问题时,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日前,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
今年1月,甲村村民李某向诏安法院主张甲村村委会修建公园时占用了其宅基地450平方米,并要求补偿或置换。
李某称,案涉宅基地系李某堂叔于1990年转让给李某,二人立下合约书载明宅基地四周范围为:东至a墙,西至池塘,南至b巷,北至菜园。后甲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合约书上注明该宅基地东至园,南至路,西至鱼塘,北至园,计长33米,宽18米。
甲村村委会称,村委会在原有池塘基础上清淤并修建村公园没有使用或占用李某土地,合约书字迹及签名均由一人完成,亦未载明转让土地的具体面积,且真实性无法确定。村委会工作人员载明的范围与合约书转让土地的范围并不相符,未查证出处。
法官表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李某依据合约书起诉甲村村民委员会要求对案涉宅基地予以征用补偿或置换,该诉请以村委会侵占案涉宅基地为前提,故本案需先明确案涉宅基地使用范围,现双方对案涉宅基地使用范围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之间的争议在未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先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宅基地分配需要经过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面积、地理位置均涉及行政管理事项,不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李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沈越 福建诏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