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之前,股权出让方应明确告知股权受让方公司现存的债务情况。若有隐瞒,受让方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风险?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王某原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股权占比100%。在一次交易合作中,王某与小萧相识并成为朋友。
之后,王某邀请小萧加入A公司。小萧看着A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想着自己也有业务资源,而且股权转让款也不用立即支付,经过短暂考虑后便欣然同意。
2022年12月,小萧与王某签订一份《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所持有的15%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15万元)转让给小萧,王某向小萧保证公司不存在未向其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王某承担。协议同时约定: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之后,小萧配合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不久之后,小萧便发现多条以A公司为被告的涉诉信息,且A公司经生效判决确认对外应付债务。故小萧诉至同安法院,提出撤销案涉《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诉讼请求。
小萧表示,王某从未向自己说过A公司对外存在债务未偿还,在网上查到公司的涉诉信息、被执行信息,才发现自己被欺诈。
王某强调,小萧提交的诉讼案件信息以及六个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信息都是A公司2023年在法院的涉诉案件,发生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因此,不存在签订协议时恶意隐瞒公司债务的情形。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2021年8月至2022年5月期间,A公司曾向案外人林某、某科技公司借款,经款项抵扣,尚欠19.46万元未偿还。A公司拖欠他人债务的事实行为均发生在2022年12月小萧与王某签订《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王某未向小萧告知公司债务情况,属于故意隐瞒公司债务,具有欺诈性质。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于2022年12月签订的《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王某配合小萧将A公司15%股权恢复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支付小萧违约金1000元。
法官表示,若股权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将严重影响受让方对公司资产的估算以及对公司日后经营风险及预期收益等情况的认知,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受让方还可能承担股东责任损失。
此外,受让方在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内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要求股权恢复登记在出让方名下并主张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康钰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