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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中院办结全省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案

  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28日电 当参与股票的投资决策遇上实控人操纵股价,投资者如何求偿?

  2024年5月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名证券投资者诉被告王某某操作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向8名原告赔偿损失共计65余万元。该系列案经公告送达,日前生效。

  据悉,该系列案系福州中院审结的首例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也是全省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原来,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王某某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连续买卖“大庆华科”“友邦吊顶”股票,造成上述两只股票股价与大盘指数产生较大幅度的偏离,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此后,8名投资者认为其因王某某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受到投资亏损,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操纵标的股票的行为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原告等8人在王某某操纵行为期间买入卖出标的股票,该行为给8位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损失认定方面,法院依法对涉案操纵行为开始日、操纵行为结束日、操纵行为消除日进行审查分析,同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原告等人因被告王某某操纵“大庆华科”“友邦吊顶”证券所致的投资损失进行核定,并据此判令王某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审结后,一封来自证监会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沉甸甸的感谢信也寄到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晶法官的手里,“经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予了我们悉心指导,体现了精湛的专业水平和高尚的为民情怀,感谢贵院对证券市场公益性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帮助和支持。”感谢信虽短,但字里行间流露出的是对法院及法官的赞许与感谢。

  该案为全省首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州中院法官对证券操纵的基础性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借鉴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关于基准日的确定标准对影响消除日进行合理限定,委托并认可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作出的损失测算,为日后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充分展现了操纵证券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