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兼顾情理与法理,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来,钟某因未按约偿还购房款,被某银行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钟某偿还贷款本息共计50多万元,该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钟某未及时履行,该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仔细审查后发现钟某并未恶意拖欠,目前经济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偿还购房款,考虑其违约程度较轻,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较为强烈,执行法官积极联系双方促成调解。最终,在多次沟通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
近年来,罗源县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优化执行举措,在个案执行过程中既讲法理,也讲情理,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考量被执行人困境,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郑立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