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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三无”化妆品 福州鼓楼法院:退一赔三

  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13日电(邱玲燕 张卓怡)购买到“三无”化妆品怎么办?近日,福州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判决商家退还购物款,并三倍赔偿。

  2022年,吴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某街道开了一家美容店,主要经营理发美容服务,并对一些国际化妆品及卫生用品进行批发与零售。同年5月,作为常客的陈女士向吴某某的账户转账1102元,用于购买洗脸产品。收到货后,陈女士发现,该产品外包装仅有该美容店店名字样,但部分产品无任何标签,部分产品仅有英文标签,无中文标签,部分商品有中文标签,但标签未标注注册证编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认为自己买到“三无产品”的陈女士,要求美容店三倍赔偿。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以个人名义经营的福州市鼓楼区吴某某美容服务店,其招牌与陈女士提交的洗护产品外包装标识内容一致,且陈女士亦提供了向吴某某转账的相关凭证予以佐证,可以证明陈女士与吴某某之间成立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买卖的产品标的为洗护用品,主要有面膜、洗面奶、爽肤水等以涂擦、喷洒方式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第三条有关化妆品的定义,故应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本案中,福州市鼓楼区吴某某美容服务店销售的化妆品宣传有“国际”等字样,但案涉化妆品存在未粘贴任何标签、仅有英文标签、无中文标签以及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其亦未提供案涉化妆品已经过进口检验、检疫的相关证据,故鼓楼法院判决吴某某美容服务店返还陈女士已支付的货款1102元以及货款三倍的赔偿3306元。

  近年来,美容服务依然热度不减,不少爱美之士选择在个体经营的美容店进行护肤保养和消费,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不少美容店以“国际”为噱头变相销售“三无”化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作为消费者,首先,应当从正规渠道购买化妆品。不盲目轻信进口化妆品宣传,进口化妆品应当依法经过检验合格,同时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认真查看化妆品的标签、包装以及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等重要信息。其次,消费者应当注重证据保存。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时应当保存好消费的原始票据、商品包装、合同、聊天记录等证据,便于纠纷发生时的维权。最后,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