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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改制枪支打猎不慎伤人 男子被数罪并罚

  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21日电(张婷婷)闽清一男子杨某私自改制枪支并伙同马某、董某非法狩猎,结果误把他人当野猪击伤。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非法狩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据悉,2022年11月5日下午,马某约杨某晚上前往闽清一山头狩猎,董某表示要一同前往。当日19时许,杨某带着自制枪支、射钉弹、钢珠等工具,驾驶面包车载着马某、董某到该山头田地里打猎。期间,马某负责手持热成像仪负责搜寻猎物,杨某手持枪支负责射击,董某负责用手机照明并搜寻被打到的猎物。三人先是狩猎到一只野生动物,在继续搜寻猎物时发现草丛里有动静,通过热成像仪显示有热感,杨某认为可能是野猪,便对准草丛开了一枪,随着一声人的惨叫声传出,三人意识到可能伤到人了,于是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因腿部被击伤,在现场直至次日8时许才被人发现并送医治疗。

  经鉴定,涉案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刘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涉案野生动物为果子狸,价值1200元。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马某被抓获。2023年3月,杨某、马某、董某与被害人刘某及其亲属签订和解协议,三人共同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6万元,并取得谅解。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杨某伙同被告人马某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枪支进行狩猎,捕获野生动物果子狸一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马某、董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造成国家动物资源损失的同时,还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生态体系,致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被告杨某、董某、马某应对其非法狩猎行为承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考量杨某、马某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闽清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马某、董某连带赔偿损失及鉴定费用52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