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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曝光5起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典型违法案例

  应急管理部印发《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石狮市应急管理局特曝光5起特种作业无证上岗典型违法案例,希望通过此类案例,教育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某涉氨制冷企业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氨制冷系统操作案

  关键词:涉氨制冷;持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3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某涉氨制冷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氨制冷系统操作人员(氨机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福建某门窗有限公司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案

  关键词:动火作业;持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3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某门窗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存在未取得有效的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先后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

  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五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泉州市某货架有限公司安排无资质人员从事电焊作业案

  关键词:动火作业;持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3年5月5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对泉州市某货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多名员工在未取得有效的电焊与热切割作业类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先后进行电焊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石狮市某水产品冷冻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动火作业;持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石狮市某水产品冷冻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雇佣的工人李某正在进行焊接污水管道,经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的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cx.mem.gov.cn)查询不到上述电焊工李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相关信息。经立案调查,石狮市某水产品冷冻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并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即开展焊接污水管道作业,石狮市某水产品冷冻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石狮市某门窗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动火作业;持证上岗。

  基本案情:2023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门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4名焊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情况: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并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