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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2家企业被罚!事关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案例一

  2023年3月7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安溪县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没有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1.5万元整和0.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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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23年5月4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没有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情况。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1.5万元整和0.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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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