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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曝光多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案例

  年关将至,

  烟花爆竹进入经营旺季,

  成为年货市场上的热销爆款商品,

  不少人看到其中的商机,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屡有发生,

  为社会安全稳定埋下不小的隐患。

  案例一

  泉州·洛江区

  近日,洛江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双溪口南兴金炮店店内存储烟花爆竹制品69箱,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20箱/20千克,存在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单位超量的危险物品予以退回至洛江区惠农贸易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专用仓库保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900.00元(贰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泉州·石狮市

  2023年以来,石狮公安机关共办理烟花爆竹行政案件218起,行政拘留214人,行政处罚4人,办理刑事案件8起(移交法院8起,公诉9人)。市应急局办理烟花爆竹行政案件2起,共处罚9000元。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应急普法

  法律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