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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同安一烟花爆竹零售企业超量存放烟花爆竹,刚开张就被罚2000元!

  近期,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同安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一、案例概要

  2023年12月19日上午,同安区安全生产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最大限量为80箱,现场实际存放的数量达到108箱,超过核定储量,存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三、警示教育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是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最后一个环节,在储存烟花爆竹产品时因存放数量的变化引起的不安全因素,可能引发爆炸导致火灾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几年春节前后,全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曾发生过不同程度的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伤和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随着《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的实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条件大大提高,但从业人员总体综合安全意识和技能相对较低,对零售店(点)的风险认识不全面,对风险管控不到位,应急处置不及时,安全意识不强。因此,严禁零售店(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是有效控制安全风险的有力措施,是预防零售环节火灾爆炸事故及其降低事故损失的重要途径。

  四、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条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