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12日电(毛庆京)近日,漳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开采稀土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廖某、颜某、叶某、凌某、黄某等五人被依法判处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6月份,廖某与颜某出资10万元入股开采稀土,占股百分之五十;凌某、叶某、黄某和郭某(已死亡)出资50万元,占股百分之五十,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原地自然浸取的方式开采稀土。
2021年7月份,第一、二次开采出的稀土由颜某、郭某联系买方,廖某负责收钱,共得款50万元。第三次开采出的稀土,颜某和廖某分得9400斤,卖出得款17万元。
2021年8月,公安在现场查获了袋装白色湿粉末稀土矿5260千克。经鉴定,破坏稀土矿氧化物总资源量4.64吨,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4.6万元。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颜某、凌某、叶某、黄某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破坏矿产资源总价值114.6万元,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颜某、叶某、凌某、黄某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处10万元至12.5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相关非法采矿物品。
法官说法,“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稀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性战略矿产资源,有“工业维生素”“新材料之母”之称,广泛应用于尖端科技领域与军工领域。稀土的保护十分重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在未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的,轻则会被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即使拥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也要按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等采矿,否则也可能会被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稀土资源,也有力维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对当地的人民群众有很好的警示教育意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