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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开门杀”无心之过不免责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11日电(林春荧 张芊芊)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开门杀”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3月,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明溪县金辉花园路口路段临时停车,在开车门时与直行的原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将小型轿车送去维修,合计花费车辆维修费14420元。之后,李某某向明溪汽车租赁行租用车辆,每天租金300元,合计花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000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某遂向明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范某某赔偿上述损失。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花费车辆维修费14420元及因车辆维修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3000元,合计17420元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李某某的上述财产损失应当由被告人范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所驾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已脱保)。

  法官提醒:行车安全无小事,停车安全同样要注意。驾驶人在车辆行驶及停车开门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细心观察路况和车况,保证安全出行。同时,车辆交强险等保险应及时缴纳保险费用,避免出现脱保情况,否则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需承担受害人的事故损伤及其他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