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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危机 私家车辆外借需谨慎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8日电(陆昌欣)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投保了交强险的小型客车交付给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管理。2022年12月15日,苏某某驾车搭载醉酒的黄某甲至古田县鹤塘镇某店门口。苏某某离开车辆时,未将车辆熄火并将车钥匙留在了车上。随后被告人黄某甲电话邀约郑某某出来玩,并擅自无证驾驶该车辆去接郑某某,在返回途中碰撞到行人黄某乙,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当日,黄某乙入住宁德市某医院治疗,同月27日死亡。经鉴定,黄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9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甲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

  古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黄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彭某某、苏某某作为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彭某某、苏某某分别承担10%、20%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苏某某对赔偿数额中的27万余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彭某某对赔偿数额中的13万余元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9.8万余元。

  法官说法,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开玩笑,也是在挑战法律底线,未取得驾驶资格就驾驶机动车辆,更是“险上加险”,是对社会和自身都高度不负责的行为,广大群众莫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也提醒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对外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等情形,千万不要随便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