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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养?撤销监护权!

  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6日电 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但如果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怎么办呢?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亲生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经亲属申请撤销亲生父母监护权的案件。

  2014年10月,被申请人小丽(系化名)与被申请人小郑(系化名)在婚外生育了非婚生子明明。因两人均已另行组建家庭,不愿抚养明明,便在2015年年底将明明寄养一保姆家中。被寄养保姆家中期间,小郑与小丽均未履行监护职责,明明的外婆则经常通过微信与明明、保姆联系,并经常为明明购置生活用品。2022年4月3日,明明在保姆家中因头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心疼明明的外婆知道后便将明明接回共同生活。

  明明的外婆认为小郑与小丽不履行监护职责,为便于照顾明明生活,遂起诉至福清法院,要求撤销小郑与小丽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明明的监护人。

  福清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本案小郑与小丽应当履行监护人职责,但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又不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监护人的保护。明明现跟随其外婆生活一起生活,其外婆表示愿意且有能力担任明明的监护人,小郑与小丽也同意由明明的外婆担任明明的监护人,明明所在村委出具证明表示明明的外婆适合作为明明的监护人,且明明也表示愿意跟随外婆一起生活。综合考量,福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两被申请人为明明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明明的外婆为监护人。

  法官说法: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撤销父母监护资格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并指定监护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有效避免未成年人权益监管与保护缺失,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应当继续履行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想恢复监护人资格,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调查,且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监护人资格。

  专家点评: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监护权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职责。父母虽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优先于其他具有监护资格主体的首要和当然责任人的地位,但若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时,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其监护人资格也可以被撤销。

  本案中,明明的父母小郑与小丽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法院本着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关于监护权撤销与变更的规定,将明明的监护权依法变更为其外婆,为明明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安全、稳定、有序的环境。

  司法的力量不仅在于裁决是非,更在于解决问题,化解危机。通过司法裁判传递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无疑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这种“力”与“爱”的结合,正是当代中国司法的特色与生命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