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25日电(黄慧)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对私下藏匿枪支的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期间,被告人郑某先后自制三支土铳及二支步枪,并把在当民兵时留下的制式步枪弹用于狩猎。上世纪80年代以来,郑某先后把三支土铳上缴公安机关。2004年9月,郑某携带其中一支自制步枪打猎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郑某将另一支自制步枪私藏于大田县桃源镇家中,2013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对老房子进行翻建,便将上述枪支藏在距离房子几十米远的自家农地上搭建的杂物间。2021年12月12日,公安局民警对郑某询问后,其主动带民警查扣该自制绿色步枪一支及56式军用步枪子弹1发。
经鉴定,被查扣的自制绿色步枪可以发射制式弹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郑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