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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虚报合伙损失6万 法官剥茧抽丝判决4千

  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23日电 近日,罗源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一方诉请被告全额承担合伙损失6万元,承办法官通过深入查阅案件,排查证据,还原案件真相,将6万元的诉请金额核减至4000元,维护了公平正义。

  2022年3月15日,男子李某与沈某合伙做生意,俩人作为乙方同甲方吴某签订了生产机制砂合同。合同规定由吴某供货及提供生产场地租赁及审批所需的合法材料文件,李某、沈某则要承担购置、安装、测试机制砂生产线设备及相关设备等。合同签订后,李某开始招聘工人,沈某则前往泉州负责选购加工机械,俩人利用微信保持日常联络。同年5月,沈某发现吴某的砂场地手续不齐全,担忧合同风险太大,故同李某商量,决定与吴某解除合同并清退聘用人员。然而,李某却将沈某诉至法院,称其已先行招聘了管理人员游某和工人杜某、陈某,修整宿舍、购置电灯、床铺等花费了共计6万元,要求沈某全额承担合伙损失。沈某则辩称,俩人至今未进场开工,李某花费工人工资和修整宿舍费用6万元不合常理。

  承办法官仔细分析了李某提交的证据,包含了李某与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工人杜某、陈某的微信结算记录、工资收条,以及工人餐费、请客费用、工人工具、床具灯线等零星费用支出收据。法官发现李某提交的证据繁杂,且错漏百出。李某于2022年5月10日当天通过微信分别向杜某、陈某转账支付工资,然而双方又在收到转账后一两分钟后便将金额如数转给李某,这一举动有违常理,而且这两条转账记录均被李某删除。李某解释称,杜某、陈某原有欠其款项,故他们收到工资后又向其微信还款,因与本案无关,所以删除了记录。但是,李某与杜某、陈某微信结算内容显示,双方各自从未言及原有欠款并需立即返还一事。而且,杜某、陈某手写出具的工资收条格式完全一样,内容均确认李某支付他们生活费各3000元,但李某仍为其再重复报销工人餐费。李某的解释不合理,无法自圆其说,最后其还承认杜某、陈某自2021年5月开始就帮他做事,关系较好。

  罗源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工人杜某、陈某关系特殊,共同制作证据迹象明显,三人之间形成的证据,不予采信。根据案涉合同内容,李某并无聘请管理人员游某的必要,且李某、沈某在聊天记录从未谈及聘请游某,故游某工资不应作为合伙支出。但李某确有雇人进行宿舍简易修整、拆棚等工作,并支出零星费用,故判决沈某合理分担合伙损失4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诚实守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倘若诉讼参与人伪造虚假证据,这类行为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更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法院一旦发现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的行为,将依法严肃追究行为人责任。因此,所有诉讼参与人切莫以身试法,应当对法律心存敬畏之心,在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中要依法举证、如实陈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