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21日电(杨姁)2月6日,建瓯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在审理期间脱逃后被抓获归案的案件。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建瓯市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2年4月21日被公安局监视居住。10月10日建瓯法院受理该案,经审查张某系累犯,遂于10月21日对其作出逮捕决定,张某在此期间脱逃至外地。之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网上追逃。
在案件审理期间,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到派出所以及被告人家中了解情况,向被告人家属说明脱逃的法律后果,释法析理,动员其家属劝投被告人,但张某均无动于衷,继续在外地躲藏企图逃避法律追究。
2023年1月11日,张某最终在我省某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我院审理认为,张某于审理期间脱逃后被抓获,对其不再适用自首情节,不得因此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张某的脱逃行为致使其受到了更加严厉的法律惩处,潜逃不是逃避法律处罚的捷径,正义的审判永远不会缺席,一时的躲藏终免不了法律的制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