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自己喜欢的动漫、游戏等角色进行二次创作本应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若有人私自利用他人作品进行牟利又该如何维权?日前,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了一起类似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据悉,小蔡(化名)是一名游戏爱好者,出于对电子游戏《魔幻天空》的喜爱,对该游戏中的“钢铁骑士”等角色通过绘画软件进行二次创作,并陆续在多个网络社交平台发表。
而后,小蔡发现某网购平台的某服装公司,线上销售带有涉案作品系列形象的服装商品。故诉至石狮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公司对此表示,小蔡未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没有权利改编案外人七七公司的作品,也不应获得其改编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无权主张相关赔偿。那么,二次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还受法律保护吗?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提供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以及其在不同社交媒体平台发表涉案作品和涉案作品部分元素的后台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小蔡早在2021年即创作完成了涉案作品。
涉案作品虽使用了案外人创作的动漫形象,但经过了一定程度的改编,在动漫人物装扮、动作设计、形象塑造、整体编排等方面体现了作者在原有动漫形象之上的个性化设计、判断、选择与取舍,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属于改编已有作品而新产生的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某服装公司未经小蔡许可,在其经营网店销售的服装商品以及商品宣传页面上使用了涉案作品,侵害了小蔡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涉案作品中二次创作部分的比重、被诉侵权商品的销量以及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石狮法院:林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