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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迟交房租遭房东锁门 法院:租客、房东均违约

  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2日电(周文清)当租客拖欠房东租金时,房东是否有权以锁门的方式催讨租金,这个行为是否合法?近日闽清法院东桥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据了解,2021年1月,黄某将位于闽清县雄江镇的房屋租赁给郑某,作为郑某工程项目部居住、办公使用,2022年9月,经双方结算,郑某欠黄某租金60000元,郑某出具房租欠条为凭。2022年1月,黄某与郑某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2年1月5日起至2023年1月4日止,每月租金10000元,每季度初提前3天缴纳租金,郑某逾期7日未缴纳租金,黄某有权解除合同,追究郑某违约责任,黄某提供整栋框架结构房屋及周边前后左右空地,供郑某使用、临时搭建等。合同成立后,郑某未按约支付租金,2022年11月15日起,黄某将租赁房屋的铁闸门及围墙大门上锁。而后,二人产生纠纷闹上法庭。

  庭审中,郑某认为,其在2022年8月份之后就未继续使用租赁物,并且有到现场准备腾空房屋、搬运物品,但黄某将门上锁,不让郑某腾空房屋、搬运物品,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黄某承担,黄某无权要求郑某支付2022年8月份后的租金。而黄某则认为,郑某一再拖欠房屋租金,为防止郑某将物品搬走,导致之后难以讨回租金,所以才将租赁房屋的的铁闸门及围墙大门上锁,但是留有小门,且郑某的员工至今还住在租赁房屋里,因此郑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

  闽清法院东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租金等违约责任。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具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和责任,2022年11月15日起,黄某将租赁房屋的铁闸门及围墙大门上锁,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构成违约,考虑到郑某拖欠租金也存在违约,锁门后的租金酌情减少7000元,即计算至2022年12月份郑某尚欠黄某租金173000元。郑某抗辩黄某从2022年8月份起就将租赁房屋门锁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抗辩不能成立。

  法官后语:本案中,郑某拖欠租金的行为先构成了违约,此时,黄某可以起诉郑某支付租金,为防止郑某转移财产,其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但黄某在租赁期内强行锁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影响了租赁房屋的使用,反而使自己成了违约一方,给自己带来了损失。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