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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作出福建首例涉外离婚家务补偿判决

  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31日电(吴凌燕 叶水清)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离婚纠纷案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涉外离婚案件。

  刘先生系美国华侨。郭女士于2016年经人介绍与刘先生相识并在国内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刘先生便出国工作。2016年12月,婚生子刘星出生,由郭女士抚养照顾至今,期间,刘先生两次短暂回国看望孩子。因婚后聚少离多、长期分居,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22年,郭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并要求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及家务补偿费20万元。庭审中,刘先生对郭女士的相关诉请没有异议,但不同意支付家务补偿费。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郭女士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由郭女士抚养,由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家务补偿费,刘先生婚后长期在国外工作,郭女士独自在国内抚育孩子、照顾家庭,为刘先生在外工作便利创造条件。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收入以及对家庭付出情况等因素,判决刘先生向郭女士支付家务补偿费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夫妻中的一方因花费大部分心力经营家庭,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作出了牺牲,离婚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成本显著增加,离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助力其尽快恢复生活和职业能力。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促进家庭和谐。(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