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16日电 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协助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的拒不执行判决案,判决被告人詹某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0年5月,台江法院就某银行诉詹某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詹某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3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若詹某松不能按期还款,某银行有权以詹某松提供的房产抵押物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020年7月,某银行向台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台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涉抵押房屋由被告人詹某锋(系詹某松弟弟)实际居住使用,遂通过当面告知、谈话等形式通知被告人詹某锋自行腾空搬离案涉房屋。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詹某锋先后多次以筹集资金、小孩考试等为由申请宽限期,并作出承诺自行搬离,否则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期满后又以各种借口拒不腾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锋无合法依据占用案涉房产,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经多次告知后仍拒不搬出案涉房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致使已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如上判决。(完)